教育法律法规教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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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教学指导教育法律法规部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指导中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所涉及的条款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责任意识,如学校中学生出现问题时,应该找谁负责?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作为老师有着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避免哪些行为?如何保护学生的权利等等。在本文中,结合着常见的考题,带领大家从现行主要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2、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通过或施行的时间、地位、目的性质;实例的展示及与时政热点的结合等来理解法律条款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例,对如何讲授法律法规部分内容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会议通过和施行分别有两次,最新或者最近的时间点是我们识记的重点,也就是xx年6月29日对该部大法进行了修订,xx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所有法律的制定都要以此为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即“母法”,和教育有关的法律的制定也要以此为依据,这样《中华人民共和

3、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就不难理解了。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是普遍(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保证义务教育正常的实施,需要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法律条款也就是对相关主体的约束。据此重要或常考法条的梳理将从总体要求、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着手。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部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七条【管理

4、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气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们政府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5、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九条【

6、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

7、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村中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8、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没有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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