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稽查工作中电子证据取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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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电子证据取证一.发展现状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普及,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在执法办案中也就越来越重要了。在一次查处销售以假充真化妆品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以网络销售为主,在当事人使用的电脑上发现了相关产品的销售清单,从而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电子证据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的取证及固定过程。电子证据是计算机和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

2、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二.电子证据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明效力或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分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究竟应当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将EDI、E-mai1和电子数据归入视听资料。其第3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也将EDI、E-niai1.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归入视听资料,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但也有观点认为将其归入“书证”似更合理。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2004)第四条关于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基本上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4、、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的一次重申。这样就出现了法律(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计算机数据等归入视听资料,学者聚诉盈庭的现状。本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EDI、E-mail、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等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来进行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

5、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见,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比起书证、物证来,限制条件更加苛刻,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更加模棱两可。书证、物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取证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是运用证据的前提,执法人员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措施收集证据,并依据法定的程序提取证据。整个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规

6、定进行并受到应有的监督。2.客观性原则: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的搜集有关电子证据,尽量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做到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保持内容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固定,要及时、准确、完整。1、对电子证据提取现场可进行拍照、录像,将原始状态记录下来。对显示器屏幕上图像、文字也要用照相、录像方式及时取证。2、对U盘、硬盘、磁盘、CD-ROM等存储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分析,筛选。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做好标记,保全证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于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涉及违法经营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直接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防

7、止案件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对现场计算机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时,其查封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查封的设备。查封前后应当拍摄被查封计算机设备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3、保护好系统日志、应用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以便恢复被删除的相关电子证据,从而寻找有价值的文件。4、对电子证据进行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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