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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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缴存3第三章转移9第四章第五章计息、对账、查询26第六章附则26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

2、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和查询业务。第二章缴存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3、),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七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附件1)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2);(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人社部门备案的《

4、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或者录用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近期工资表;(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启封、调入)》(附件3);(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或者录用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

5、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单位应在发薪日后5日内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件4),到管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封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6、《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附件5);(二)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者职工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职工持有效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变更名称申请和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或者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职工手机号码变更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填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7、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o第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三)经济效益差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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