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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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合理使用经常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其中叙述性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常见类型。由于商标法规定较为原则,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文字图形组合,在何种情况下属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仍是值得探讨的司法难题。本文仅就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作一探讨。一、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内涵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又称描述性合理使用或说明性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所进行的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包括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前者包括姓名商标

2、、公司名称以及地名商标等,后者则主要是指一件商品或一项服务具有众多的特性,如品名、类别、产地、规格、型号、原料、功能、用途、用法、质量、重量、数量、生产或提供日期等。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类型。商标的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法域的重要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它始于英国判例法的合理节略,集大成于美国判例法,并对各国著作权法产生深远影响。[1]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源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理论,在商标法领域逐渐得到发展。一般而言,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当地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文字图形组合,而不需要征得商标权人

3、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用。商标合理使用最早是在美国《兰哈姆法》中作为对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出现的。关于商标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含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不经过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也不支付费用;基于正当的、善意的目的使用;使用的文字或文字图形组合,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非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理论界普遍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划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两类。本文主要讨论叙述性合理使用的有关问题。TRIPS协议将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商标的基本功能即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区分功能的发挥依赖

4、于其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或符号组合,也会因显著性的强弱而导致区分功能的强弱分化。理论上根据商标显著性强弱的不同及商标与其所标示商品的关联程度,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叙述商标,他们的显著性逐渐递减。臆造商标由臆造词汇构成,具有最强的显著性;任意商标的标记不是独创的,但本身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显著性仍然较强;暗示商标暗示了商品特点,但因为不是直接叙述,仍可作为有效的商标;叙述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通常不可作为商标使用,除非因为长期使用而具备了特定的商标含义,故其显著性最弱。除了臆造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独创的外,普通的词汇尤其是

5、叙述性词汇是一种公共资源,既不能当其可以起到商标的区分作用时不给予保护,也不能因为保护而绝对不准他人使用。[2]由于叙述性商标不仅具有指代商品的商标含义(即该词汇的第二含义),同时依然存在原始内涵(即该词汇的第一含义),且该原始内涵在社会通行的使用中仍然存在,因此,采用叙述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因其注册了该商标就对该通用词汇享有绝对的专有权,社会公众依然能够在原始含义的角度使用该词汇。他人为了描述自己商品而使用该词汇的原始含义,则构成对该词汇的合理使用,此即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1•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叙述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显著性较弱,

6、作为商标使用的同时依然具有原始含义,因此,叙述商标的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叙述性词汇的原始含义来揭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性信息。描述性商标在词汇的含义上,通常描述商品或服务具有的特性,如品名、类别、产地、原料、功能、日期等。例如,用于洗发水的'‘飘柔”商标,该词语作为商标使用时指向商标权人及其商品,而作为公共词汇使用时依然具有日常含义。若其他商家在描述自己产品的特点或所带来的效果时使用该词语,即是在第一含义上的使用,属于对社会公用词语的使用,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否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对社会公用资源的垄断。2•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知名外国地名

7、不得作为商标,但并未绝对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以乡镇等地名注册的商标广泛存在,如“洋河”、"茅台”等。地名作为地理符号,本身也是公共词汇,地名商标因该词汇的公共性而在显著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其商品的产地、地理位置等信息。3•通用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通用名称是指某类产品或服务的统称,属于行业经营者共有。一般通用名称只能指示商品的名称或种类,无法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通用名称一般不得注册为商标。但两种情形下,通用名称也可能同时为商标:一是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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