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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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政府出资,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贫困户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第二章岗位设置、人员对象及工作内容第三条岗位设置。县政府根据各村人数确定岗位数,其中,1000人以下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3个,1000人一2000人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4个,2000人以上的村设置公益性岗位5个。第四条人员对象。农村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是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条件由各乡镇

2、自行确定。第五条工作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公路养护、村庄环境卫生、森林看护管护及各乡镇、村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第三章人员聘用与管理第六条人员聘用、签订协议、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由各乡镇具体实施。第七条各乡镇聘用人员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核后,方可签订聘用协议。第四章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第八条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每年5000元,以村为单位实行总量包干,各乡镇可根据工作分工予以调整,每个岗位最低不低于4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o第九条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各乡镇根据协议及考核情况,将资金发放表

3、报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按时序进度拨付”原则审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三)年终财政部门与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按标准统一结算,结余资金根据乡镇考核情况,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第五章责任分工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杜绝将农村公益性岗位安排给非贫困户人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套取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林业、交通、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监察局要加

4、强监督与问责,确保规范操作,有序运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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