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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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儋人劳保[2009]32号各镇政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对《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张琦市长代表市政府在人大会上承诺开发200个公益性岗位,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请你们结合重新修订的《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提前完成任务。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管

2、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20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3、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孤)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公共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十二)其他非营利性劳动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对象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身体健康的六类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20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三)城镇户口家庭零就业人员;  (四)单亲家庭下岗

4、失业人员。  (五)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安置程序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填写《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由市就业局审核汇总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将拟开发的岗位进行公示,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报送《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3、《婚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儋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四)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将拟定安置的人员进行公示;20  (五)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到市就业局办理上岗手续。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标准,按岗位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用人单位必须于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到下个月起凭上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申请工资补贴。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次月五日前上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申请补贴时,用人

6、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四)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五)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  以实际发放工资为标准计算,养老费率28%,其中用人单位20%,个人8%;医疗费率9%,其中用人单位7%,个人2%;失业费率2%,其中用人单位1%,个人1%。  (一)用人单位为其实际交纳

7、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从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补贴;  (二)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的期限(含社会保险补贴),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至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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