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

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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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本文转载自免费法律咨询平台法律快车,转载请注明出处司法实践屮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某一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之I'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不相符。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类型主要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对于他们Z间在犯罪过程产生的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何了以认泄和处罚,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一)组织犯与其他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我国《刑法》肌中没有明文规定组织犯的概念,而

2、是将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组织犯只是刑法理论上作出的划分,但组织犯确是存在的。所谓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某些组织犯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某些实行犯又没有参与组织行为,因此,组织犯与某些实行犯之间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可能会发生错误。対组织犯与其他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应当分別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实行犯不知道组织犯的真实意图,实行的犯罪行为不是组织犯的组织犯罪的目的,対实行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対于组织犯应当対组织犯罪行为定罪。

3、例如,李某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过程中,指使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不知道李某是与境外勾结的黑社会头目并在进行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于是按照李某的指派进行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非法生产。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虽然参与了同李某共同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犯罪,但没有参与李某进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所以,对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不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处,只能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处罚。如果实

4、行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组织犯所预谋的犯罪,组织犯对实行犯超出预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实行犯则应当对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杨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胡某是其屮的犯罪成员z—。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胡某乂实施了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对于胡某在偷越国境中实施的走私犯罪,只能rh胡某本人承担,杨某虽然进行了组织胡某偷越国境犯罪,但对于胡某超出自己组织行为Z外的走私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共同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在共同犯罪过程屮,由于各犯罪人出于不同的犯罪时间或犯罪

5、地点,或者各犯罪人对犯罪事实基于不同的犯罪认识,在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也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是:(丄)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所实行的犯罪事实完全不同,行为人只对自己认识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邀约乙去实施盗窃某企业负责人财产犯罪,甲、乙在盗窃过程中共同盗走他人存款及贵重金属价值两万余元,与此同时,甲还盗走了该金业负责人抽屉中一份关于该企业重大合资项目的秘密文件,乙不知道甲的这一行为。甲后來用该份文件与另一企业交换,收受人民币五万元。在本案中,甲盗窃企业重大合资项目的秘密文件的行

6、为属于佼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但乙由于不知道甲的这一行为,同时也没参与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过程,所以乙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所实行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同,但极为相似,例如谢某在与王某搏斗过程屮,谢某的弟弟谢应某加入其屮帮助谢某打王某。谢某的目的在于将王某打死,而谢某的弟弟谢应某则是为了帮助哥哥打赢王某,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最后,王某被谢某兄弟俩共同用铁器致死。对于谢某及其弟谢应某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谢某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谢应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三

7、)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即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与教唆犯或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不相符这种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刑法中对象认识错误即属于这种认识错误。例如陈某教唆丁某去强奸李某,丁某却将王某当作李某强奸了。在这里,丁某无论强奸的是王某还是李某,都构成强奸罪。但陈某教唆的强奸对象是李某,而不是王某,对于陈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Z争。肯定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类似的教唆结果仍然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8、。否定说认为类似情况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者不构成教唆未遂。司法实践屮一般认为,上述案件屮的认识错误是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同单独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一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就本案而言,实行犯丁某构成强奸犯罪既遂,教唆犯陈某亦应构成教唆犯罪既遂。二是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I'可的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不仅仅是指行为者对具体犯罪事实的认识上产生错觉,而且对于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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