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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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中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3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2、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頤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金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节能服务公司

3、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木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吋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对符合条件的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屈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口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岀,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

5、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I口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冇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口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6、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屮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2.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Z间的业务往來,应当按照独立企业Z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Z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

8、的期间费用;没冇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木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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