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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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励名额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

2、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第五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

3、任委员,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包括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第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八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的原则。第三章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4、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1.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5.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6.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9.国家助学

5、贷款有违约记录;10.当年毕业的研究生。第■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十二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三条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

6、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十四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十五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7、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第十八条评审细则须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评审细则中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非科研类获奖等情况)的评分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4-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提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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