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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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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参评资格第三条所有在学制期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第四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五条因响应国家政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应征入伍等而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其他个人原因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4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学校特色优
3、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
4、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制定校内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4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
5、人员、思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院评审委员会成员5人~9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报校领导小组备案。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申报,如实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四条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
6、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本学院入选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异议情况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在学院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4在学校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
7、奖学金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经教育部最终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对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的研究生,若在参评前有违纪行为,在校领导小组查实后撤销其所获荣誉并追缴奖金。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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