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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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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精选合集今天给大家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精选,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实施方案吧。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2、意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确保特困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政策措施(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
3、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方案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
4、利补贴。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二)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倍。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国际通行标
5、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可依据以上认定方式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体标准参照我县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
6、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o(三)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村(居)
7、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
8、关情况。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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