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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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创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伙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宗旨: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o第3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o第4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三、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一部分: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yuo乙方以

2、方式出资,计人民币yuo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yuo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第二部分: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管理,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第三部分:木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四、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第5条利润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第6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7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

3、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牛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第8条如若项目亏损,甲、乙双方不得互相追讨经济和责任,甲、乙双方无条件的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五、合伙事务的执行第9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双方必须本着诚信互助的原则,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培训学校的事务。(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代表学校开展业务;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第10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

4、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第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六、入伙与退伙。第12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并订立书而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13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4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15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作为合

6、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第16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17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18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

7、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4)合伙协议约定。第20条除名决议应当书而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协议约定的

8、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22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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