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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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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辽宁省滨海公路辽河大桥运营管理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滨海公路辽河大桥规范化运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大桥运营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执法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大桥运营管理队伍,实现运营管理工作创一流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健全辽河大桥运营管理社会监督机制,是实施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需要;
2、是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便民服务的需要;是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建立通畅便捷的监督联系渠道,促进大桥运营管理规范精细、健康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愿意义务承担大桥运营管理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关心大桥运营管理,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所在单位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第五条社会监督员选聘范围和数量。选聘范围一般应是热心社会监督事业或与大桥运营管理联系较多的单位和人员,女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或部门代表。选聘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宣传公路交通政策、法规以及大桥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大桥运营管理工作;对大桥运营管理人员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大桥运营
4、管理工作特别是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反响强烈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大桥运营管理行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政风行风监督的工作质量;办理大桥管理处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任期及解聘。社会监督员工作为义务工作,聘任期限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所在单位撤并,不便于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受聘人所在单位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触犯法律法规或违纪受到处理;受聘人滥用监督权利;受聘
5、人经常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受聘人失去监督能力。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处路政稽查科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负责确定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系;落实社会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解决社会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监督员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络。成立辽河大桥运营管理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处路政稽查科,联系电话:0417-3287802),负责收集、协调、办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
6、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大桥运营管理工作重点和要求。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信息报送及反馈。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由
7、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分类整理后转交相关科室,并责成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具体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辽河大桥管理处路政稽查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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