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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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通过对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的专题调研,总结了目前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期使农村环保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南京市“都市美丽乡村”建设。关键词:南京市;农村环保;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4)01-02-106-0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

2、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目标,这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抉择,也顺应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是在发展理念和发展实践上的重大创新[1]。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正在开启建设美丽中国的序幕。南京市也正着力建设“美丽南京”,争取2014年建成全国首个“国家级生态市”的副省级城市。经过3〜5a努力,逐步建成江宁、高淳、浦口、六合、涕水美丽乡村示范区,使五大都市美丽乡村示范区成为展示南京生态文明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成果的样板区、示范区[2]。由于南京市农村区域面积5798km2(江宁、高淳、浦口、六合、裸水

3、),占南京市市域总而积(6587km2)近90%,因此可以说,没有“美丽乡村”就没有“美丽南京”。为此南京市政府提出积极建设南京“都市美丽乡村”的口号,并且耍求在建设过程中重点突出生态优先,强力推进污染整治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改善农村环境[2]。然而,长期以来,与全国各大城市相似,南京市农村地区承担着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压力,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使农村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便和农业

4、废弃物任意排放的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南京市“都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南京市环保主管部门于2013年初组织力量对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1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较为广泛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现,当前,南京市农村环保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1农村环境的长效管理得不到体制、机制方面的保证目前农村环保丁作主要依靠项冃推动,缺乏“顶层设计”,没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保障。如:农业

5、面源污染治理没有像工业项目那样,有“环评”、“三同吋”制度,只要农民愿意,可以随意喷施农药和化肥,只要有水面出租,可以任意养殖水产品;农村污水处理费用还无法像城市污水处理那样,从自來水价格中提取,村庄污水处理费用由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支付,没有形成“谁污染、谁治理”的费用承担机制;农村垃圾管理没有像城区那样,建立有效的环卫保障体系。农村污染面广量大,区级以下的政府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存在大片空口,执法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环保秩序相当混乱。目前,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管理费用基本上依靠项目经费

6、,管理机构也基本上是由“工程指挥部”代替。1.2农村环保投入明显不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在环保领域长期存在长期以来农村为城市发展提供廉价农产品、劳动力、土地资源等初级产晶,但“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始终没有突破,农村地区缺少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投融资、收费体制,环境治理缺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农村镇街的污水设施没有落实收费渠道,镇街污水处理厂“有钱建设、无钱营运”o全市农村除江宁部分镇街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外,多数镇级、村级污水处理设置不能正常运行,“晒太阳”污水厂并不鲜见。据初步测算,全市农村区域仅垃圾和污

7、水处理两项约需10亿的运行费用。而目前市环保主管部门每年支持农村污水管网和污水厂建设经费仅约2000万,主要用于农村区域污水管网建设补贴。南京市对农村环保的财政支持力度与“多予、少取、放活”中央三农政策要求,相差极大。1.3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观念有待破除,农村环保立法、环境管理规范和环保考核制度滞后我国初步形成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规制重点在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农村成为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体系框架,但是在一些重要领域

8、和重要的生产环节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甚至存在一定的空口。例如,在环境污染补偿方面,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补偿措施不到位,无法阻止城市工业污染大规模向农村转移,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环境利益,也不能有效激励农村居民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同吋,由于现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使法律所赋予的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难以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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