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与处罚范围_以肖传国雇凶伤害案为切入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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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与处罚范围本文系赵秉志教授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和作者简介: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硏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敦宁,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以肖传国雇凶伤害案为切入点的思考王志祥敦宁槨摘要:我国法院对肖传国雇凶伤害案规避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在故恵伤害罪处罚范围上的“唯后果论”思想倾向存在直接关系,而这一思想倾

2、向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对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缺乏深入认识存在密切关联。肖传国雇凶伤害案是一起明显的故意重伤未遂的案件。关键词:肖传国雇凶伤害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停止形态处罚范围唯后果论2()1()年8月29PI发生的肖传国雇凶伤害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令人总外的是我国法院最终将本案的性质界定为寻衅滋事罪,由此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案定性问题的热烈讨论。肖传国一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肖传国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陕院泌尿外科主任、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首席科学家,因对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和方玄昌就其进行所谓

3、的“学术打假”不满,为报复此二人,便花1()万元庭佣被告人戴建湘等人对此二人进行伤害。在戴建湘的组织下,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等先后对方玄昌和方是民进行殴打,并导致二人轻微伤害的结果(当前的法医鉴是结果)。本案中,被告人的目的、对象明确,犯罪准备工作充分,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性质十分明显,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明显具有扰乱公共秩序性质的犯罪。对这一判决结果,就连肖传国本人在法庭上也直言不讳地宣称:“我就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我根本没想通过殴打两人,來让全国的质疑者闭嘴。我明明是要报复他们两个人

4、才实施的故意伤害。”①在被告人肖传国依法提起上诉后,2010年11月4日,二审法院对本案裁定维持原判。对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表示不满,并提出要进行中诉/那么,对这样一起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特征的案件,司法机关为什么规避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这与我国司法实践屮长期存在的在故意伤害罪处罚范围上的“唯后果论”思想倾向存在直接关系,而这一思想倾向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对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缺乏深入认识存在密切关联。基于此,本文拟对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与处罚范围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肖传国雇凶伤害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学

5、理上的见解,以期能对故意伤害罪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助益。一、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及其表现形式——理论层面的分析对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应当侧重于从理论层面分析其可能具备的所有形态及其表现形式,而对这些形态与表现形式是否要给予实际的刑罚处罚,则涉及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范围问题,对后者应侧重于在司法实践层面进行考量。将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并作一个层面加以讨论是不合时宜的。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作为一个典型的结果犯,从理论上讲应具备故意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即不仅存在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也同时存在故意伤害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然而,在司法实

6、践中,不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人在主观罪过的内容上存在轻伤故意与重伤故意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客观结果也可能出现无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多种情况,而犯罪人主观故总内容与客观的伤害结果之间又不存在必然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不同主客观情况的结合必然导致故意伤害菲的停止形态呈现出错综复杂的表现形式。只有在理论上尽可能地厘淸这些停止形态及其表现形式,才能为司法实践屮合理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范围提供切实可靠的根据。以下根据故意伤害罪停止形态的不同类型分别加以说明。(一)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及其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屮,关于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及其判断,存在诸多争议

7、。笔者总体上认为,犯邪既遂是指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进展到法定完成状态的犯罪形态。在运用1997年系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但韦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进而排除犯菲成立的场合,是不存在犯菲既遂的判断问题的。而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的齐备应当成为犯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③在此基础上,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就是行为在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由于出现一定的伤害结果而达到法定完成状态的犯罪。而从客观上看,伤害行为所导致的伤害结果可大致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类。如果行为人出于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造

8、成了他人轻微伤的结果,尽管此种情况在形式上看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既遂,但由于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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