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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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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归纳说明,并提出了避免和解决买方面临风险的若干措施。关键词:信用证单证相符风险防范措施一、案情简介2004年9月,大连一凡贸易公司向大连市A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了金额为106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120犬的远期信用证,合同的标的物为进口带鱼,运输方式为冷冻集装箱运输,受益人为日木光良贸易公司。该年10月,A银行收到了H本Y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A银行经审核发现单据没有问题,便将单据提示给一凡贸易公司要求承兑,此时
2、,进口商一凡公司提货后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鱼内脏部分脱落,鱼身断裂较多,外观形体较差,遂向A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受益人协商后再办理远期汇票承兑手续。A银行电洽Y银行并得到了Y银行的确认电。随后贸易双方围绕商品降价和补偿供货两方面进行了艰难的协商,最后达成了“降价至78万美元、2005年5月20口付款、4月底前补偿供货3000公吨”的新协议,A银行在得到各方确认后予以承兑。但光良贸易公司又一次拖延履约,4月底前并没有补偿供货,致使进口商一凡公司的内贸合同难以执行,陷入被国内数家买方索赔的困境。于是一凡公司向光良公司提
3、出分期付款的要求(5月20日先付23力•美元,余款56万美元待光良公司履行协议后再付)。A银行按期付出了第一期货款,但光良公司却一再拖延补货,并指示Y银行向A银行追付余款。显而易见,光良贸易公司是因为得到了银行的承兑和第一期付款想直接从银行收款了之,并不想承担补货的义务,一凡公司认为光良贸易公司的做法存在欺诈,便坚决不同意支付余款。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56万美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向A银行下发了止付令,止付金额为56万美元,止付时间为6个月。通常来说,此案下一步应进入司法程序。但光良贸易公司
4、是口本的知名企业,在业界颇有地位,它利用关系找到了A银行北京总行和大连市人民银行,并通过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出示国内立法屮关于止付令的法律依据,同时向屮国驻日本大使馆递函,声称耍全部撤回光良贸易公司在辽宁省的全部投资,中止在建项目。A银行受到各方压力,考虑到光良公司的影响以及银行己经承兑的事实,只好遵照总行的命令,同一凡贸易公司一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止付令,并全额付出了56万美元的余款。一凡公司因为没有得到光良贸易公司3000公吨的补货,又支付了内贸合约屮的违约款,损失高达400多万元人民币。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分析
5、这一则案例中进口商损失巨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出口商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在违约的情况下仍取得了货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递交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
6、务,银行只负责单据,不过问货物。信用证存在的这些特点冇利有弊,一方面,它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促进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违约其至违法的可能,影响了交易活动的正当进行。从该则案例中归纳出信用证交易存在的主要缺陷有三点:其一: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的付款责任和贸易双方合约项下的履约责任是相分离的,交易屮信用证的流程同贸易双方的贸易流程是两个不同的线路,银行无法也无需对基础交易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其二:信用证交易本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它在交易过程中具备的融资功能,使得诈骗分子常利用它从事诈骗活动
7、。其典型特征是在无基础交易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假买假卖”、“假单无货”的操作方式,套取银行融资或不知情的买家的能金或预付款。其三:信用证机制木身的特性即“表面真实性”和“独立性”使得欺诈者有机可乘,信用证项下银行只过问单据,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一致即付款,而对与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及其它方面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这使得在多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不时发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以次充好的欺诈案件,卖方“真单劣货”,而根据独立性原则银行仍需付款,而使买方遭受损失,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一)卖方(受益人)伪
8、造单据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单付款”的性质,用伪造的单据进行诈骗,而实际上并没有交货或者以次充好,通过伪造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达到表面上的“单证相符”来骗取货款。这是卖方诈骗中发生率最高的诈骗行为,对买方來讲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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