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偷税案件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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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偷税案件的辩护策略我所接受一企业委托,担任涉嫌偷税罪初审抗诉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出庭辩护,今年七月十五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就这桩涉嫌偷税罪案件的辩护策略及方法与各位同仁共亨。一、基本案情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某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认定期间少交税款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合计353元,其中偷税349元,滞纳金173万元,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补交少交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企业主要从事市场

2、服务管理,具体是承租了市区一块场地,改造成市场,该企业为商户提供经营场地包括房屛或者摊位,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市场繁华。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期间税务机关检查过二次,2002年检查2001年度纳税情况,查补税款17万元,罚款0.8万元。2006年检查2005年纳税情况,对部分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没有行政处罚。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犯罪立案侦察,对企业法人采取了强制措施。2008年10月初审判决偷税罪成立,判处企业罚金523万元、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5年、财务主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

3、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2月28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偷逃税的事实成立,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提起抗诉,被告人对认定的偷税税额不服,但考虑到案子久拖不了,加上稅款、滞纳金和罚款已经交纳,没有提出上诉。二、抗诉阶段的焦点问题及准备经过初审、重审,加上被告人的态度,本案的焦点问题就落在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一审法院对偷逃税款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是否适当,是否具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还有就是一个前提,一审认定的偷逃税税额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准备出庭阶段,我翻

4、阅了有关案卷,偷税数额的确定是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关注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交款时间,五年内是否有因偷逃税款给予过行政处罚等问题,初步形成了适用刑法修止案七适当,偷逃税数额计算确认不合法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庭调查阶段,适时询问被告人对判决书确定的偷逃税税额有无异议,向法庭出示了房产抵押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之前,查封扣押房产保全措施的证据,质证了公诉人出示的2002年税务机关对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公诉人公诉意见在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偷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5、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紧紧抓住二点,一是按规定被告人缴纳查补税款应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前,而不是判决前,本案被告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足以证明不是主动缴纳接受处罚,因此不符合适用条件;二是被告人自1999年至今多次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有免予刑事处罚的例外情节,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四、辩护策略针对公诉人的指控理由,当即形成了先守后攻,后发制人的辩护策略。首先依据被告人在税务机关处理

6、决定下发前后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时间为突破口,驳斥公诉人的意见,其次分析被告人因偷逃税款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得出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结论,第三提出税款数额错误,证据不足的理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关于被告人是否及时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其关判断的键点是税款的缴纳是否在税务处理决定等下发以后的规定时间内,而不是公安机关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后。对此,我从税务行政文书的制作时间、送达时间、规定的交款时间及被告人实际交款时间抗辩。如果被告人实际交款时间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或者规定时间内,那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不符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7、分次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前送达之后15F1(《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送达15FI内交款)之前交清了税款,罚款虽然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后,但是被告人就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结论下发后即缴纳,行政复议的提起终止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代替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仍然在规定的时间以内缴纳。至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提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税务稽查结论尚未送达之前采取了,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稽查下发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就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否认被告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8、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事实。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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