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

ID:34360701

大小:5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05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_第1页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_第2页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_第3页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_第4页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死刑辩护律师:http://china.findlaw.cn/bianhu/sixingbianhu/index.html试论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 绪论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价值可与生命的价值比较高低。  死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执行了死刑,则人死不能复生,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挽救。  正是由于死刑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多少年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支持废除死刑的,有赞成保留死刑的。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其他专家学者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笔者不想再重复,但要申明我的一个观点,即我赞成最终

2、废除死刑。但在中国来说,废除死刑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就目前的中国来说,由于人们的观念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观念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还做不到,许多群众还接受不了。如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改判死缓后,舆论一片哗然,群情激愤,一片喊杀声,有人提出“罪孳深重如刘涌者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还留给谁用”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改判刘涌死刑并已执行。  河南平舆县黄勇杀人案,黄勇杀了17个青少年,对这样的罪犯如不判死刑,不但被害人家属不答应,恐怕社会公众也不答应。  浙江“科技精英”徐建平杀

3、妻分尸案,徐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曾有200多名科学界人士上书呼吁留徐建平一命,因为徐是科技精英,在被羁押期间,还有多项专利成果问世。但最终徐建平还是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上述几例都说明,在目前的中国,完全废除死刑还做不到,只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就目前来说,我认为对非暴力犯罪可以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比较多,有六、七十种犯罪规定了死刑,如杀人、抢劫、强奸、贪污、受贿、走私、贩毒、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我国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死刑,而死刑又具有最严厉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责任非常重

4、大,关乎生杀予夺,律师的责任也非常重大,俗话说人命关天。  那么在死刑案件中,律师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呢?...  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中,律师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一、律师要熟悉实体法律,熟练掌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实质要件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自首和立

5、功也是能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死刑案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对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予以高度重视。  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两种,二者虽然都称为死刑,但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因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并运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另外,律师对程序、证据等都应当熟悉。如果不熟悉刑事法律,最好不要承办刑事案件,起码不要单独承办死刑案件。因为不懂装懂遗害无穷,既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律师要熟悉程序法律,尤其是死刑案件的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即使被告人本人或家里不请律师(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贫穷、绝望等),法院也必须要

7、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为其辩护。当然,法院在指定时,也应当指定有经验的、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被指定的律师也应当熟悉刑事法律,否则,可以说明理由,请法院另行指定可以胜任的刑事律师。  在目前的中国,有的案件判处死刑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才能够执行,如金融诈骗、走私、贪污、受贿案等;有的案件判处死刑后,不需最高法院核准,而是由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在既有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又有由高级法院核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则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须特别指出的是,贩毒案件,只有云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