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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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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管箱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如何确保财产的安全是一个实际问题。现金可存入银行帐户,汽车可投保险,实物般票可托管,而对于珠宝、文物、股权证等(通常无法投保)如何处理?近年各宝要银行纷纷开展的保管箱服务也许对此有所帮助。九问在线律.置1为您提供浅论保管箱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而的问题IJ以述行法律咨询在线.直京律J匝给您提供合同纠纷力血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笔者根据某三家银行的保管箱业务内部规章、合同范本及有关法规试分析与保管箱合同有关
2、的儿个法律问题。一、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尽管业务名称为“保管箱服务”,在合同条文中某银行也自称为“代保管方”,但另一家银行给客户的宣传材料屮却印彳j“保管箱出租”字样,究竟其法律性质如何?是保管还是租赁?笔者认为保管箱介同的法律性质应为租赁介同而非保管合同,其标的应为保管箱使用权的转移而非对箱内财物的保管服务。理由是:第一,在保管箱业务中银行将保管箱的使用权有偿让与客户,客户可以自主地开卅、锁闭保管箱并在其内存放财物从而构成了对保管箱的管领、控制,形成直接占有。这符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将标的物交付承租
3、人占有的基木要求。银行对保管箱内的财物既不构成直接占有也不构成间接占有。而保管人直接占有被保管物正是保管合同的关键要索。第二,在保管合同中,通常寄托人需将被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状态等告知保管人,以便明确责任划分,保管人也一般根据被保管物的特点采取相应保管措施(如防磁,防水等),保管人还会根据被保管物的价值高低调格收费标准以体现风险的介理承扭。而在保管箱业务屮银行并不知悉箱内究竟冇无财物或若冇财物其具体悄况如何,让银行在茫然中承扭保管人义务显然不合情理。第三,在某银行的业务手册中专有“代保管服务”一项,如
4、“露封保管”即客户将债券等有价证券交银行,银行验收清点后妥为收存并代为收取利息,其业务性质属于保管合同。第四,租赁合同是以特定财产的使用权为标的,保管合同是以保管劳务为标的。在保管箱业务中,银行有义务对保管箱体的安全性能作出瑕疵•保,同时客户也冇义务正常使用、爱护保管箱及相关设遍,冇时银行在合同中还规定“银行•有权在必要时通知客户开箱以便银行•进行检修或检査是否按约使用”。这些都体现着租赁合同以“物”为核心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监视义务即“每天保管箱业务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会同保安人员对床内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
5、”等规定体现着租赁合同中为使承粗人真正实现对租赁物的冇效使用,出租人冇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租赁物介于约定的使用状态,如对于第三人妨害的排除等。故银行有义务维持保管箱外环境的安全。笔者同时认为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复杂,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冇名介同将较为少见,保管箱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为租赁合同并不排斥当中有其它类型合同的影子。二、关于银行留置权问题。某银行合同文本规定“客户欠租金一年且在银行最后通知两个月后仍未付清费川,银行可川请公证破箱,其后如客户经催告仍不理,银行有权处置箱内财物以抵租金”。对此条款有两种不
6、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这-•条款实质为留置权,即银行借此条款来主张通过留置保管箱内的财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与此相对的一种观点,也即笔者•赞同的观点,认为该条款合法合理冇效。理山如下:n先,银行所主张的权利实质并非田置权,因为留置权的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1)需以主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冇为前捉。而在保管箱业务中,银行并不构成对该物的玄接占冇;亦不构成对财物的间接&冇。(2)留置权的设立需以被担保的主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为基础。如前所述保管箱合同是租赁合同,不存在承租人向出租方物的流动。租金与租赁物内部空间
7、屮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之间无牵连关系,基于上述理山笔者■认为银行所主张的并非为留置权。笔者认为银行是在主张一项通过合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权益。根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客户与银行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受其约束,该条款的效力如何,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冇关強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扌J!保法》只是对五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作出规范,而并非排他性限定,根据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该约定应为有效;另外,该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亦无“显失公平”Z虞。因为只有当客户拖欠银行租金长达一年并经催告仍不缴款时,银行才行使该合同
8、权利。但是从该条款的实际操作來看,存冇下列问题:-•是通常是当客户在保管箱内未放或已取走财物而乂不愿终止合同时才会拖欠租金,这时银行即使开箱也未必能受偿;二是如果开箱后其中财物已设置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益则将出现较为复杂的情况。三、关于保管箱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笔者所见的格式合同中均注明“租用人所存放物品遇-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妥。第一,客户是为了防止财产遭意外损毁、灭失才來租赁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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