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保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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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保法規與政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過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公佈全文三十條(兒福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佈全文五十四條(兒福法)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告實施全文七十五條(兒少法)立法目的兒少法第一條指出: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立法精神1.昭示兒童為社會的資產與責任:#3、42.昭示兒童最佳利益的精神:#5、143.昭示對兒童權益的保障:#32、404.明確規範扶養人的保護及管教兒童責任:#26、28、29、30、325.全方位推動兒童福利政策:#96.明確劃分兒童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執掌及業務內容:#6、

2、7、8、9兒童福利制度的建立1.出生通報制度:#132.建立殘障兒童照顧制度:#21、22、233.責任報告制:#13、34、54、614.收養制度及設立收養資訊中心:#14、15、16、175.兒童保護制度(保密):#17、40、44、46兒童福利制度的建立6.兒童保護輔導處遇計劃:#35、437.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療育制度:#198.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8、9、119.建立生活、就學、醫療照顧措施:#19、2010.建立課後照顧服務,由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9、19兒童福利制度的建立11.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

3、網路分級制度:#2712.建立短中長期之緊急安置制度與安置期滿後之追蹤輔導:#36、37、38、41、4513.規劃親職教育制度:#19、6514.成立兒童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15.建立兒童福利機構之設立、考評制度:#51、52、5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2第一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第

4、三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法#5#6第五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

5、助及保護。第六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巿)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第九條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1.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2.衛生主管機關: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3.教育主管機關:幼稚教育、特殊教育、兒童

6、課後照顧服務等4.勞工主管機關:滿十五歲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件5.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6.警政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維護、失蹤兒童7.交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8.新聞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9.戶政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10.財政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11、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0第十條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應設

7、諮詢性質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四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3第十三條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戶政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4第十四條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

8、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7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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