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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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GB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卫生规范》《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细则。一、检查对象XX市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履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

2、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三、检查比例和频次(一)抽取基数及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O(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每年抽查一次,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对近三年省级、市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不在10%范围内。四、检查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五、检查内容(一)管理制度、人员、文件管理和记录。(二)厂区环境。(三)原

3、辅料。(四)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五)产品信息标识。(六)出厂检验。(七)产品追溯和召回。六、结果处理”(-)对违法用非食品相关产品原料、使用回收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jfi品独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三)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标识存在瑕疵的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四)未按规定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

4、销售记录的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五)对拒绝、阻挠、干扰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七、公示制度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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