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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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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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各机构及其人员,是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施行处

2、罚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关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构成犯罪的,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以上事项的处理,检查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实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相结合的手段。其中经济处罚是指对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和没收非法所得、扣发绩效工资等。行政处分指对有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手段进行惩罚。人事处理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处以停岗接受培训、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手段进行处理。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可单独处罚,也可合并处罚。如同时涉及两项以上经济处罚的,罚额则累计计算;如同时涉及两项以上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的,则从重处理。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以经济处罚为主,情节严重的则依据或参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我行同时采用记分制对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及人事

4、处理。记分办法为经济处罚每满10元记0.1分,满20元记0.2分,以此类推;员工有作案动机或因严重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记10分。一次性违规记分达5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7分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的处分;一次性违规记分达7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15分的,给予停岗接受培训的处分;一次性违规记分达10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20分的,视情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员工违规行为按照其实际违规时间进行记录,以月为计算单位,连续12个月为计分周期。第十三章“对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中提及的负责人的违规行为不适用记分制。第六条检查发现*

5、******总行各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及一级支行正副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其他人员存在一次性经济处罚达5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记10分的违规行为的,则无限期追溯其应负责任。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有关行政处分中所规定的停岗接受培训,是指员工接受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方式为自学和跟班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以原岗位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能为主。一个月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对被停岗的员工进行考试和考核,综合成绩在75分(含)以上的恢复原岗位工作;综合成绩在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调离原岗位;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停岗接受培训期间

6、,单位只发给其基本工资并为其继续缴交相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八条新参加我行工作的员工适应期为半年,在适应期内只罚款不记分。适应期自其参加我行工作之日起计算。第九条除各级稽核部人员对操作性风险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外,各级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或支行的操作性风险也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或网点相关业务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稽核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否则,部门负责人应视责任情况连带给予处罚。第十条对于违规人员的经济处罚,由总行及各一级支行稽核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罚;对于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则先由总行监察稽核

7、部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交由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和其他部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应按本实施细则条款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如发现稽核人员及检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章对营业网点业务人员违规的处罚第十三条本章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库管员、综合柜员、结算人员、营业网点负

8、责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是指对直接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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