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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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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贝I]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
2、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i)、可吸入颗粒物(PMw)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
3、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二)考核PM】。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w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
4、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w年均浓度下降目标。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五、数据来源(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六、考核基数(一)PM"考核基数:2013年PM2,年均浓度。(二)PMw考核基数:以2012年PM】。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5、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二)PM】。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w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w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
6、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w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1.对于PM】。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
7、0进行计分;PM】。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2.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PMw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
8、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注:广东省PM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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