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ID:43940195

大小:52.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10-17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_第1页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_第2页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_第3页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_第4页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

2、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第三条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编制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县发改部门牵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消防、城建、房管、人社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

3、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分散供养日常生活照料工作。第二章特困人员认定第五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肢体残疾人;(四)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第八条法定义务

5、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本细则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6、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章救助供养内容、形式与标准第十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7、,通过建设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予以住房保障。以上救助供养内容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8、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当年一年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