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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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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CAS.A.销售条款总则在此销售条款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中,“卖方”指CECAS.A.,“买方”指卖方向其开具产品(下称“产品”)发票的人,“双方”概指买卖双方。1.总则的实施除双方有任何相反的明确书面协议外,总则构成卖方与买方交易应遵守的唯一条款。买方所有的购买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买方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条款均在此被明确排除。买方订货的行为即意味着买方完全无保留地接受总则并受其制约。除非卖方明确接受,任何特殊规定不能优先于总则适用。2.合同的成立买方下达订单,且卖方书面明示接受该订单时,合同成立。所有提交给买方的报价(无论其形式如何)一律受此总则的制约
2、。产品发票应当按签订合同时商定的价格开具。如买方未在收到卖方确认接受订单的回执后八(8)天(日历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可撤消地且毫无保留地接受所签订合同条款。3.付款方式除卖方有明示的相反表示,付款应在发票开具日后第三十(30)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有任何抵扣。发票由卖方在产品交付买方之日开具。4.交货和退货除非卖方另行同意以外,应由卖方决定货物在离开卖方工厂时或离开仓库时应被视为交货。如没有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接受任何退货。交货根据卖方时间安排而定。交货期限仅供参考,没有绝对保证。卖方不对任何未能遵守交货期限的情况承担责任。卖方的唯一义务是
3、在工厂或仓库备好货物。5.担保和责任卖方保证产品在交货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除此之外卖方不承担任何其他担保和责任。买方承诺在收货时及使用前进行检验。所有向卖方提出的任何产品缺陷或不合规定的索赔,必须在产品交付日起十五(15)天(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卖方,如果所涉产品为液体或气体,这一期限为八(8)天(日历日),但是上述时限均不得影响对相关第三方(特别是运输商)采取措施的权利。买方应提供产品缺陷或不合规定的证据,并向卖方提供一切方便条件来了解这一情况。如果买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检验产品质量,或者检验后使用了产品或将产品卖给了第三方,则卖方不对因买方或
4、第三方使用产品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当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且卖方责任确实成立时,卖方可以自行酌情决定更换有缺陷或不合规定的产品或退款。被更换或退款的产品应退回卖方。无论卖方的责任性质为何,卖方的责任都不能超出其所涉产品的价值。在任何情形下,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间接责任和/或结果性损失,特别是收入损失、营业损失、利润损失、或商业机遇损失、管理费用的增加或预测节省费用的减少等,即使这些损失和损害是可预见的。卖方不承担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适销性、符合特定用途或使用产品导致的结果等。无论产品是单独使用
5、或与其他产品一同使用,买方应独自承担产品使用的所有风险,并应独自承担产品使用带来的直接的和间接的任何损失。无论买方的赔偿要求成立与否,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间履行其付款责任。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ACH法案)卖方按照欧盟第1907/2006号法案(REACH法案)规定生产、进口或出售产品。安全说明书(SafetyDataSheets)中所述的在REACH法案规定下适用于产品的任何用途,不应被视为双方之间对于产品的技术和商业规格或任何特定用途达成的合意。交货后买方对产品的使用承担责任。根据REACH法案的规定,买方应当保证在安全说明书规
6、定的条件下使用产品。买方应在销售前以书面方式保证任何符合REACH法案定义的需运输的可分离中间体符合REACH法案第18条的规定。卖方不承担以下责任(i)违规或非法使用其产品(ii)为了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特别是REACH法案规定的义务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7.运输如果由卖方选择承运人,卖方对此选择不承担责任,也不对运输服务的实施承担责任。买方应当独自在运输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在运输中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买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承运人提出要求,并将该要求的副本发给卖方。买方应偿还卖方不包括在产品价格当中的任何运输费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运输,即使合同
7、已经签订,卖方保留权利要求买方自动并依法承担卖方承运人要求收取的任何燃料附加费或加诸于卖方的任何运输附加费用。罐槽汽车、罐槽车厢和罐槽:发票所计的净重应按离开时称重所确认的、秤上小票所记的重量计算。除有卖方另行明确同意,否则运输费用应当包括租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设备的一次往返和在买方工厂停车2小时(罐槽汽车)和48小时(罐槽车厢)的租金。对此以外的任何额外的设备不可用时间,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船舶和大驳船(液体、固体、气体产品):对于大宗运输产品,应开票的净重计算方式为:对于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最新版本)中的F类和C类术语:
8、以在出发港口提单上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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