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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下放市区地名管理权限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滨江新区(棠下镇)地名管理权限实施细则 为规范滨江新区(棠下镇)地名管理,实施简政放权,增效提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5]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滨江新区管委会组织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二、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执行。道路通名的命名标准,按江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地名管理的指导意见》
2、执行。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邻市(地级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滨江新区管委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市内著名或涉及两个区4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滨江新区管委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并征求滨江新区管委会意见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滨江新区(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滨江新区(棠下
3、镇)组织部审核后报滨江新区管委会审批。一、居民地、道路、专业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滨江新区管委会审批。(二)滨江新区(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滨江新区管委会审批。(三)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滨江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建筑物、住宅区及小区内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项目开发商报滨江新区管委会审批。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
4、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向滨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滨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征询论证后,报江门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4以“五邑”或“江门”等字样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滨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滨江新区管委会报江门市地名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滨江新区(棠下镇)与周边市(区)之间的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由滨江新区管委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并征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江新区(棠下镇)内的主要道路、桥梁、大型公共场所的命名、更名,由项目主管部门向滨江新区
5、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主任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后批复。区内主要道路,是指宽20米、长3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不含住宅小区内道路)。大型公共场所,是指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广场(非商业场所和住宅类)、公园等公共建筑物。一、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物或道路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命名、更名的理由;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等)。(二)建筑物或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三)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材料。(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般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6、定。需报政府审批,或4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新命名的道路,应按国家标准及时设置路牌。以上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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