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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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农〔2016〕4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扬州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月1日5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以下简称市农委)机关(包括本级工会、协会、学会组织)和委属单位。第三条市农委内部审计小组设在委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相关单位财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也可聘

2、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驻市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视情实施监督和专项检查。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市农委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财务收支依法合规,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决议有效实施,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五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等。内部审计每年进行一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在责任人任中、离任时进行;专题审计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第六条内部审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5(四)办理相关部门和市农委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3、第七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应收尽收;(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农委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五)其它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小组的权限是:(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四)提

4、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报告和移送。第九条内部审计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年初计划,拟定内审方案;(二)实施内部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公示;5(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审计终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第十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

5、见;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同时报市农委党组,抄送驻市农委纪检组。第十二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三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3个月内,向内审小组书面报告被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相关实证资料。第十四条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第十五条专题审计是内部审计小组根据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审工作,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八条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对违反内审纪律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和给予处分等决定。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视情节轻重由内审部门向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阻

7、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三)拒不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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