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归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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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租房归还业主专题报告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委监察处、法制处、征收拆迁处、督查室、应急信访处、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党委办公室在信访接待处会议室于2013年4月15日联合接待了马进、莎莉、张积年、韩昭春、陈克宁、陈平凡、杜淑琴、戎象颐、刘若莹、白莹、董聚仓11名代表。现将马进等同志反映的内容报告如下:马进等同志主要观点是:1958年国家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违法违宪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产物;且至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赎买手续,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法转移,因此不属于国家

2、所有;建设部制定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归国家所有的相关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不予公开,并且违法违宪,因此不能作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市落办[2005]47号文件”经租房归还业主专题报告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委监察处、法制处、征收拆迁处、督查室、应急信访处、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党委办公室在信访接待处会议室于2013年4月15日联合接待了马进、莎莉、张积年、韩昭春、陈克宁、陈平凡、杜淑琴、戎象颐、刘若莹、白莹、董聚仓11名代表。现将马进等同志反映的内容报告如下:马进等同志主要观点是:1958年国家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

3、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违法违宪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产物;且至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赎买手续,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法转移,因此不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制定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归国家所有的相关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不予公开,并且违法违宪,因此不能作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市落办[2005]47号文件”是文革后唯一为经租房落实政策的文件,不能撤销,只能补充。一、58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一)58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对1958年经租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提出异议

4、,认为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三大改造当中并没有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并且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当年国家实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围绕生产资料的改造进行的。是新中国、新政权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大变革的必然措施。这一改造到1956年基本完成,这一改造是正确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成果,是58年大跃进运动和

5、66年文革运动相结合的违法的产物,是违反54年、82年宪法的大冤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是在82年新宪法颁布后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因此是违宪的、错误的文件。(二)私有出租房屋不应进行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件”在执行中形成左的错误1958年开始的经租房改造是错误的,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二办文件”)是【对城市房屋私

6、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中央二办制定的文件基础是“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的总目标。这个文件总目

7、标没有错,但在实现目标的时间节点上操之过急。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是1958年进行的,是57年后半年起领导头脑发热且发动大跃进运动掀起高潮后推行的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尾巴而掀起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房屋是生活资料,本不应该实行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犯了左的错误,没有按照宪法的原则办理,私有出租房屋属于生活资料,不应该进行改造。(三)经租房改造没有办理赎买手续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方法,采用的是国家经租的方式,从1958年到2013年

8、,房管局经租占有了55年.。当年“中共中央二办文件”规定,【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进行。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但是1958年房管局没有按照“中共中央二办文件”的意见去完成,把“按照”篡改成“比照”。经租房没有按照56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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