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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浅议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浅议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浅议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XX县人民检察院张瑞林许志中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对此现象,笔者作了如下简单的分析: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减少的原因1、法院审判职员素质的进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进,法院对错案实行追究责任制等,迫使审判职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也在不断进步。审判质量上往
2、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相应地减少了。2、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审判的周期性长是造成抗诉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通过阅卷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后,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尽大多数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由此导致了再审法院自我纠正不力,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另外,抗诉案件在法院的再审周期长,让案件当事人苦苦等待,有的案件,从检察机关向法院了发出抗诉书后,短在几个月内,长的甚至在将近一年后法院才开庭再审,从开庭审理到作出判决结果往往又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假如再审结果又是维持原判,这会让申诉人感到申诉
3、的过程太艰难且效果不佳,在本来社会上对民行检察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会因当事人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抗诉效果的低评价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特别是让代理律师感到走检察机关抗诉的途径并不“捷径”,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律师向检察院提供案源或代表当事人申诉的热情。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向检察院的申诉,恰正是基层检察院受理民行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因此,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低特别是审理的周期性长是影响检察院民行案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3、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标准有所降低以前,法院对经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一般持慎重的态度,除非
4、有明显的错误,一般决定再审的机率很小。但目前,在践行社会主义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法大环境下,有些基层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对申诉的不满情绪,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上访,进步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其审查标准有所降低和放宽。只要当事人的申请有一定的理由,哪怕理由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决定再审。这样以来,为其代理的律师就会选择减少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才终极作出抗诉的环节、而说服或代表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较为捷径的方法。而笔者所在地的法院,今年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与往年相比,增加了近一倍以上。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减少的对策1、通过以上的
5、简单分析,我们看出,影响民行案件案源的主要的、重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率低以及审理周期长。解决此题目,首先,要有赖于法律对有关题目作出具体的规定。目前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再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作出了在较短的一个月内再审的规定,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大大缩短再审案件的周期。建议立法机关在通过的修正案中将这一规定正式纳进民事诉讼法。另外,在当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执行法律上形成同一熟悉,促使法院缩短开庭再审和作出判决的时间。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加强监视。假如法院超时限
6、办案,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此外,与再审合议庭保持联系,及时把握再审合议庭的意见,必要时,可向本院检察长反映情况,由检察长出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力促检、法两家形成同一熟悉,使正确的抗诉意见得到采纳。2、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交流与联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职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的线索和案源,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可以把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启动抗诉程序。3、可以通过当地的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检察机关
7、民行检察业务的监视职能、范围、程序等知识,宣传一些检察机关抗诉的较为成功的、有影响的案件,进一步进步社会对民事、行政检察监视的认知度,从而拓展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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