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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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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明县水行政许可稽查实施细则]东明县水行政许可稽查实施细则东明县水行政许可稽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按照《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稽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第四条稽查对象为已
2、被批准或已被许可,且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水行政许可项目O重点稽查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许可项目O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具体由县水利局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组织实施,有关业务机构参加。县水政监察队伍,要确定专人负责稽查工作,以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分工。第六条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式等;(二)被许可人是否
3、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具体是哪项费用,金额是多少;(三)被许可人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补救措施及其他要求,具体要求了哪些补救措施,落实情况等;(四)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具体是什么义务、履行情况等;(五)被许可人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稽查采取到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稽查的形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鍵鍵(一)检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进行勘测和检测;(二)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三)查阅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鍵鍵(四)向其他组织和
4、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第八条稽查次数根据许可项目的种类、大小、位置、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每个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要实地稽查一次。第九条专职水政监察机构的稽查人员应与各行政许可业务机构搞好衔接配合,及时和全面掌握许可项目有关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当年度的稽查工作做出计划,年度计划于3月31日前,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方式报市局,后续增加的稽查项目于当月30日前补报。以便适时组织抽查。许可项目准予许可后,有关业务机构应在7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及有关资料一份送交专职水政监察机构,由专职水政监察机
5、构进行台帐式分类登记,为建立稽查档案做好准备。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稽查任务,落实稽查人员,并严格考核。第十一条实施稽查前,执法人员应详细了解被许可人和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查阅许可项目的有关材料,分析可能发生的违法问题。稽查前应准备好必要的稽查工具和设备,便携式电脑、拍照、录像、录音及输出设备等,实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第十二条稽查一般采取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许可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稽查前可不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被
6、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水政监察机构有证据显示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三)被许可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四)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1不事先通知直接进行稽查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许可人。第十三条稽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职执法人员进行,并有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业务机构执法人员和稽查专家参加。=1第十四条稽查过程中,需要证据资料的,应当采用拍照、录像、制作笔录等手段来获取证据,并将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记录,由稽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稽查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被许可人基本情况;(二)准予许可
7、的事项;(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U!实施稽查情况;(五)稽查结果;(六)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五条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被许可人限期纠正和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许可项目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稽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应当包括:被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主要违法事实,当场处理措施,下一步处理建议,其它需说明的事项,稽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第十七条在认真落实本细则的基础上,
8、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信用档案,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载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许可人,限制参与水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再批准新的水行政许可项目。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核查,并及时到现场实施稽查,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实行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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