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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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16〕22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

2、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第六条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市局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第

3、七条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八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第九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第十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

4、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第十一条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市局-3-有关业务部门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市县司法局因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经当地编制、法制、效能等有关部门认可,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

5、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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