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实施细则解读{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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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200&11.14细则调整后的细则winwind的学习体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在条例中没有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细则的条款,因此细则也就没有说根据条例那一条制定。第二条条■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

2、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解释征税范围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范围,以同营业税征税范围相区别。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3、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1)货物只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才是销售货物。这里强调了有偿。而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则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无偿赠送货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

4、)不动产及劳务无偿转让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应视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

6、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同卒肖售缴纳营业秫•无偿慕供劳务:是不缴纳营业税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无偿提供应税劳务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以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词不准确,本次修订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同“非营业税应税项目”相对应。(2)将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关于“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规定,提升到实施细则的层次。即:只有分支机构发票开票或者收取货款的行为,才属于税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行为

7、。例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石家庄,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石家庄用于销售,但是石家庄分公司只是起到仓储的功能,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及收取货款均在北京进行,总公司移送货物到石家庄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此条规定对于物流企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反之,如果石家庄公司收取了货款,则北京向石家庄公司移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要交纳增值税。(3)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如果其他机构向购买方收款或者开具发票,就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无论如何开票、收款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均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8、同企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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