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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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重要条款2007年12月29日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进入倒计时,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实施条例尽快出台。27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独家了解到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并获悉国家正在抓紧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据悉,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       为了让更多关注《劳动合同法》的读者了解实施条例制订的最新进展和内容,昨天,记者专程请劳动法专家

2、谈育明解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条款内容。       [解读重要条款]       -连订二次固定期合同,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单位须答应。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关人士对新法中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是不是一定要签”的问题意见不一。有人士认为,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提出后,单位有两种选择,或不签或签无固定期合同。此次征求意见稿选择了前一种观点。  -单位疏漏,一年合同或变成无固定期合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员工合同期满,单位没

3、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未为这位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等退工手续,且在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员工与单位订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如果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合同,那么订立的合同将被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2007年6月员工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但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仍在使用该员工,但未与该员工续签合同,那就意味着,2008年6月之后,该员工又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此,单位的这种疏忽,会导致

4、单位与员工签了一年合同后,最终必须与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单位发现未签合同疏漏,必须马上补签。未签合同的这段时间,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签约后至正式上岗前解约,无需经济补偿。       正在考驾照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12日与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先生2008年3月学成考出驾照后,于2008年4月1日到公司上岗。那么,在1月12日至4月1日这段时间里,单位与王先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签约完成与正

5、式上岗前这段时间里,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签的老合同,须补齐必备条款。       已经签订的老合同,从明年元月1日起,要不要变动条款内容?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老合同未写明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单位与员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这些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工作地点以员工经常工作地为准,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现有的劳动合同,很多都约定了终止条款。

6、终止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签约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提出,合同就可以终止的条款。如约定,任何一方只要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合同就可以终止等。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允许这样的条款存在,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试用期工资,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

7、于“或者”两个字,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这3个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       为了避免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的出现,征求意见稿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限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对“临时性、辅助性

8、、替代性”岗位作出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法出台后,很多专业人士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解释不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3种现象作出明确解释: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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