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

ID:43904018

大小:83.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10-16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_第1页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_第2页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_第3页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_第4页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所得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主讲人:宋海佳一.企业涉税风险及涉税争议解决方略1、立法风险案例:初装费某管道燃气公司2002年一次性向居民收取“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建设,为了确保居民用气改造,支持企业发展,经政府部门协调,税务部门同意该营业税暂缓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要求该燃气公司按所收初装费的3%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

3、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J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执法风险案例:外方所支付合作企业的租金可否税前列支?某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提供房地产,外方出资。中方除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利润外,另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租金。对比内容对比项目沪税外[2000]第100号某商厦合作条件法律上:限于投资性条件x/商务中:既

4、包括投资性条件又包括经营性条件投资性条件:1,736平方米经营性条件:3,474平方米、员工100名、劳务等针对对象同一标的不同标的投资性标的:第1、3-6幢经营性标的:第2幢针对行为混合行为V(同一标的既有投资又有经营)并列行为(不同标的对应不同行为)一、沪税外[2000]100号文适用情形与环中商厦对比表二、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沪税外(2000)第100号文件“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

5、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第三条“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三、关于对比表的几点说明1、对文件中“合作条件”的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作条件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性条件,沪税外(2000)100号文中所称的合作条件也指的是“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而诸如劳动条件(解决100名员工)、租赁条件(有偿使用第2幢楼)等具有经营性内容的条件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条件。但一般商务人士,往往将投资性内容与经营性内容混为一团,始造成对“合作条件”的误解。从《

6、厂房有偿使用合同》(见附件)及基于其上的服务协议(见附件)的内容可知,其性质是经营性内容,不属于沪税外(2000)100号文所称的“合作条件”的范围。2、对文件所针对的对象的理解沪税外(2000)100号文所针对的对象仅指构成“合作条件”的投资性标的,并不包括“合作条件”之外的标的。根据合作合同(见附件)第九条“合作企业使用建筑面积5,210平方米。其中,有偿使用面积3,474平方米,合作条件使用面积1,736平方米”以及中方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见附件)的记载,属于合作条件的为第1、3、4、5、6幢,属于租赁的为第2幢,各自属于不同的对象。3、对文件作针对的行为的理解从沪税外(2000)1

7、00号文“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以及“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等文义可以看出,应针对的是同一对象上再次或又发生的多个行为,而不是不同对象上的不同行为。我司的情况应属于不同对象上的并列行为,并没有在同一对象上发生多个行为。四、可能的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