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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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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赔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照《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旨在控制固定资产管理总成本,并责令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毁损的相关责任人对相应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赔偿,以达到全员参与控制成本的目的。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二条固定资产遗失、毁损分类。固定资产遗失、毁损分为A、B、C、D四类。1、A类固定资产毁损:指由于个人保管不当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2、B类固定资产毁损:指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而造成的定资产毁损。3、C类固定资产毁损:指事故性固定资产毁损
2、,即因工前检查未执行或不到位、不合理使用或玩忽职守等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4、D类固定资产毁损:指非事故性固定资产毁损,即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固定资产自然老化、磨损或其它因无法预测、预防和补救而造成的毁损。第三条固定资产毁损责任人定义及分类。固定资产毁损责任人:指没有消除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1、当事人: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由安全部门认定)2、管理责任人:是指除直接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以外,在事故发生时间
3、段内,与该事故直接责任人产生监督、管理、协调关系的相关人员。3、领导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直属上级领导。第四条固定资产毁损修复费用:是指修复固定资产毁损,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b第三章适用范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固定资产,指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定义见《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第一章,个别认定详见《固定资产清单》。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人员: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第七条本细则涉及到的需进行赔偿的固定资
4、产毁损,是指A、B、C三类固定资产毁损,D类固定资产毁损不属于本细则的赔偿范畴。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定期检查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各使用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确立其相应的使用、管理人。第九条使用、管理人对各自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需作定期检查,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性。按照规定需进行日常检查的须严格执行。第十条定期检查及日常检查需形成记录。属于共同使用或共同管理的,需体现交接记录,以避免责任混淆不清。第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固定资产遗失或毁损的要及时上报本岗位的直属上级,直属上级需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部门。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得知固定资产毁
5、损情况的,需整理好固定资产检查记录及毁损情况相关资料,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每半年需对所主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普查,以确认其完好。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的,安全部门需确定其毁损性质并作出处罚决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及时进行分析并确定毁损类别及赔偿总额。普查须形成记录,并上报公司。第五章固定资产遗失、毁损认定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遗失、毁损,由使用部门对毁损事故进行调查,形成毁损调查记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毁损状况进行技术分析,形成技术分析记录,二者汇总成为《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毁损报表》(见附件
6、二第十五条根据《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毁损报表》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毁损类别及赔偿总额予以认定。第十六条赔偿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应赔偿人即对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赔偿。赔偿额超过1000元的,经固定资产部门认定后需将认定结果上报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核通过后,相应赔偿人对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赔偿。第六章固定资产赔偿总额的计算办法第十七条对于A、B、C三类固定资产毁损,赔偿总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赔偿总额=X+(1—0.9M/12N)*Y,M指自
7、该固定资产入帐之日起,至遗失或毁损之日,两者之间的时间段,其单位为月;N指该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其单位为年;Y指该固定资产毁损部件的资产原值,其单位为元;X指修复事故性毁损,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所需要的其它费用(包括委外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其单位为元。2、对毁损部件无法单独购买,而毁损固定资产无此部件即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Y值按固定资产资产原值计。3、以上公式参照《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参照《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限》、固定资产原值的定义参照《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执行。第七章
8、相关责任人的赔偿第十八条对于A类、B类固定资产毁损,赔偿总额由当事人独立承担。第十九条对于C类固定资产毁损。1、毁损修复费用为1000元以内的毁损处理。一个月内出现一次或两次的,赔偿总额均由当事人承担;一个月内出现三次的,第三次的赔偿总额由当事人、管理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当事人承担赔偿总额的90%,管理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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