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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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了9151号。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沈存正发明了“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于1985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86年1月1H,沈存正聘请电器厂厂长李鸿清为专利实施人。1986年5月13H,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经天水市秦城区经委批准,山沈存正及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召开成立大会,产生了联合体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体由沈存正、电器厂等15个厂

2、家组成,总经理部设在北京,是“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的唯一合法实施人,貝有法人资格;效应带山电器厂和沈存正开办的福音厂两家纶产,效应带磁芯由犬水橡胶厂牛产;各成员和专利持有者均应维护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不得向联合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提供“场效应治疗仪”和效应带的技术、工艺资料及零部件:“场效应治疗仪”的商标由联合体统一注册、印刷,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翻印;专利权人从整机销售中每台提取专利费1元,从效应带销售中每条提取0.12元,由各厂交给总经理部,总经理部与发明人每季度结算一次。示因资金不足,联合体未成立,故未进行注

3、册登记。但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已依章程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沈存正对此未提出异议。1987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沈存正“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权。专利权授予后,沈存正与原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未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各成员单位继续生产、销伟“场效应治疗仪”。由于总经理部未成立,专利费未统一收取。电器厂从1987年至1991年向沈存正支付了专利费共计74100元,其它厂家未支付。为此,沈存正向其它厂家发出通知,要求结清专利费并依法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未见回音。电器厂从1989年1刀至1991年9刀24口,供给郑

4、州华盛工贸公司治疗仪的效应带2000条,供给兰天机械厂970()条。《甘肃日报》1992年2月5丨

5、报道称,“场效应治疗仪”是电器厂研制成功的。対此,沈存正认为在被授予“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权后,始终未与电器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向华盛公司和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帯,超出了本人默许的范围,电器厂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向兰州市小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冋电器厂“场效应治疗仪”专利实施许可权,结清专利使用费,并由电器厂赔偿经济损失,登报声明道歉。电器厂辩称:本厂为“场效应治疗仪”的试制、销售和发展做岀了贡献,并是沈存正

6、同意的该专利技术实施人,有聘书及收取专利费为证。向华盛公司销售效应带是售后服务;向兰天机械厂销售效应带是因为沈存正首先违反联合体章程所致,故本厂的行为未构成专利侵权。电器厂在答辩中还认为,此纠纷属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在犬水市,本案应由犬水市法院管辖,故对兰州市屮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捉岀管辖异议。「审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界议审查,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屮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7、国民事诉讼法》笫三十八条之规定,于1992年5M21日裁定:驳回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界议。电器厂不服此裁定,以木案不属专利侵权、兰州市屮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U•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存正的诉讼请求中有“电器厂进行专利侵权”的请求,故应作专利侵权案件,根据冇关规定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木案有管辖权。电器厂所提兰州市屮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待审理后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1992年6月16口

8、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对沈存正所诉专利侵权Z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存正向中国专利局屮请“场效应治疗仪”发明专利示,与电器厂等单位产生了联合体章程,该联合体虽未依法成立,但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与沈存正并无争议。“场效应治疗仪”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后,双方对实施该&利技术未订立匸式的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继续使用该技术,并至诉讼前一直向沈存正支付专利使用费,应认定电器厂使用“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是经专利权人沈存正认可的,双方只是未依法订立书而合同。现沈存正诉电器厂侵犯专利权,证据不足。

9、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2年6月23H判决:驳回沈存正的诉讼请求。沈存正对此判决不服,以其没有与电器厂订立正式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电器厂违反许可范囤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带,已构成专利侵权为理山提起上诉。电器厂答辩认为:本厂实施该项专利是经沈存正许可的;向联合体以外厂家供应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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