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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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库中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

2、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产、生态等用水需要。第五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分成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二章取水许可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对多种水源取水一并许可。第八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

3、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木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中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建设等应当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申请人在提岀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4、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河流、湖泊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取水;(三)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项口取水;(四)同一单位的各类取水口口均取用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日均取用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五)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六)利用省直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取水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直接向取水审批机

5、关提交申请。利用水利工程取水的,在提交取水申请前,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申请人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吋,还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第三方取用水人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第十三条取水许可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需要现场查勘的,应当查勘现场;并将听证或者查勘现场所需的吋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Z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签

6、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分期审批。第十六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工程验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7、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二)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三)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计量认证情况;(五)取水工程设计报告;(六)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七)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方案或者措施;(八)退水水质监测资料;(九)取水、用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引水式取水项口,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监测措施和管理措施。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提水井竣工报告等。第二十一条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H内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审批机关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

8、水人不得取水。第二十二条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规定取水,不得擅口改变取水地点、取水量、装机规模、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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