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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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操作办法(实行)根据甬教工会〔2011〕79号《关于开展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市级国家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补助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办法。一、被保障人员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参保的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在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三)年度自费医疗补助费用额达到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含事业编制教职工)重病自费

2、医疗补助标准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助;(四)能提供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若在市医保中心已办理重病自费医疗补助的可提供复印件);(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经审核合理的药费及治疗费(若单项药费及治疗费数额较大的,须事前征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六)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下列费用不属于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补助范围:(一)非治疗性药品费用,包括与所患重大疾病无关的医药费。(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1、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

3、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3、膳食费(含药膳);4、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5、同意转外地住院(门诊)时,每次住院(门诊)床位费(住宿费)、就(转)诊交通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800元以上支付部分;(三)服务项目类费用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2、同意转外地时,每次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超过200元以上支付部分。(四)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

4、、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五)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费用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3、物价行政

5、管理部门未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费用。(六)治疗项目类费用1、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2、近视眼矫形术。(七)其他类费用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治疗、性病检查治疗);2、因违法、犯罪、故意自残、自杀、自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医疗事故、工伤、生育和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5、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6、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7、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

6、商业保险费。三、为加强门诊处方外配、住院外购药品的管理,我们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了3家,作为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门诊处方外配、住院外购药品的处方购药的定点单位。不在定点单位的票据,不得报销。这3家零售药店分别是: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时,应向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有效票据,(一)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出院小结、医保中心结算单、各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7、。异地定点或转外就医的需提供有关证明(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并说明理由);(三)保障期内与所患重大疾病有关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购药的票据需提供处方复印件和住院的外购药品证明。(四)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提供被保障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帐号。(五)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五、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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