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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2
《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2010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
2、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在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
3、错位、不缺位”。 ——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保护合法权利。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
5、的文明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行政执法培训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法官与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市、区县行政学院在两年内组织一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各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区县行政学院) ——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部署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并定期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县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三)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
7、”方案予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四)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
8、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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