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法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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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徐斷鸟鉴足相果体规枇套四M塔攀枝卷市卫望阻督局石溝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4)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4)四、关于职业病的批复、答复、复函(19)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机构适用名称问题的批复(川卫函〔2007〕139号)(19)2、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2007年01月26日(19)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5号)2007年01

2、月26日(20)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C2006J429号)2006年10月27日(21)5、卫生部关于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113号)2006年03月27日(22)6、关于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06〕54号)2006年01月23日(22)7、卫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344号)2005年08月24日(23)8、卫生部

3、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C2005J339号)2005年08月17日(24)9、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8号)2005年07月26日(24)10、卫部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93号)2005年07月18日(25)11、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74号)2005年07月11日(26)12、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43号)2

4、005年06月14日(26)1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9号)2005年04月04日(27)1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5年01月17日(27)15、卫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61号)2004年08月02日(29)16、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5号)2004年07月01日(30)17、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

5、发C2004J73号)2004年03月12日(30)18、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函〔2004J13号)2004年01月17日(31)19、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2003年12月23日(31)20、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C2003J298号)2003年10月17日(34)21、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2002年08月12日

6、(34)22、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C2002J173号)2002年07月19日(35)23、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C2002J137号)2002年06月04日(37)24、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J119号)2002年04月30日(38)25、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3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

7、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8、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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