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事税务稽查中级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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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中级)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税务稽查执法应遵循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注意事项第一节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一、《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问题(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实施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处罚权限: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罚款需要以税务所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来行使(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的种类:rti《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

2、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吋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1、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了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FI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适用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了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

3、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1、听证的范围(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税务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1)告知方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

4、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4、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rfl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

5、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屮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问题(一)关于税收强制的类型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6、,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税收强制的类型(1)税收保全①简易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②一般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③特殊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五十五条)4、其他税收强制措施①收缴发票②停止发售发票③先行登记保存4、税收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

7、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1、行政强制法规定①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征管法规定①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②税务机关如冻结当事人的存款,就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0日的冻

8、结期限。(三)查封、扣押发生保管费用的承担1、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税收保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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