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862640
大小:114.14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10-16
《关于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信用分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下面是带来的关于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料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
2、16)74号)和《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18)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归集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企信息。第四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
3、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职责。第五条**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IH称“监管平台”)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公示平台。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第六条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各县
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推进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的应用。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应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履行信息归集应用职责。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九条涉企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一)依法应公示的涉企信息: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2.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5.各级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
5、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6.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其他涉企信息:1.被授予荣誉称号等诚信信息;2.缴纳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信息;3•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4.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5.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6.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7.行政强制执行信息;8.被行政机关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
6、制《**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的格式和内容,并定期更新。第十一条涉企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路径交换至监管平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接收的信息于13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一)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至监管平台。(二)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通过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直接交换至监管平台。(三)直接登陆监管平台录入归集。(四)非本市行政机关产生的涉及本市企业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归集;通过其他途径交换至我市
7、行政机关的,由相应行政机关参照本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归集。第十二条信息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采集涉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建立健全保密及安全审查机制。第三章信息应用第十三条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