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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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理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度的审验工作由原来一次性实施转变为全年的服务资质跟踪考评和服务设施及车容车貌的日常评定。为使此项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将审验工作纳入**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与其他五条内容一起合并

2、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其细则如下:一、责任区分1、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3、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

3、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4、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4、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5、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粋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

5、)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

6、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二、操作方式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及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年度审验方案》,并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贯彻落实。2、出租汽

7、车经营者依据《**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年度审验方案》的要求,认真填写《**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质跟踪考评表》、《**市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及车容车貌评定表》并建立电子档案,根据要求及时对驾驶员的安全服务情况进行统计考评,严禁漏评、漏报,严禁弄虚作假。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月对经营者的统计、考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辖区所有出租车数量的10%,对经营者登记、统计的内容进行核实。抽查的方式:(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组织经营者管理人员上路检查;(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者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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