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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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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0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2017]第2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2、【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第三条【出租汽车定义】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第四条【经营者定义】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27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
3、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基本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
4、、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七条【行业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巡游车经营者条件】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272.有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的巡游车车辆
5、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等)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第九条【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巡游车经营申请材料】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
6、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十一条
7、【网约车经营者条件】27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8、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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