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湘潭市“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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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财政局潭市司发〔2010〕48号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市、县、乡、村、组五级调解网络,共有人民调解员2万余名,年均化解矛盾纠纷7000件以上,为建设“和谐湘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

2、开展,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调解效率,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现将《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二:湘潭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案件统计表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财政局二O—O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通知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毛腾飞副市长、廖国锋书记、谈文胜副市长、市政府罗正良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刘新明副书记发:各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高新开发区、

3、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附件一湘潭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本着“以案分类、以奖代补、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第三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人民调解专

4、项经费,对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奖励机制。第四条市级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市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考核评定、奖励实施。第五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奖励范围: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第六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分为基本奖励、个案奖励、表彰奖励三种形式。1、基本奖励:是指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经调解员口

5、头调解成功,并有台帐登记的简易民间纠纷进行补助的一种奖励。2、个案奖励:是指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实行不同补助标准的一种奖励。分为三类:(1)一般纠纷:是指案情相对重大或当地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需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民间纠纷。(2)疑难复杂纠纷:是指在当地比较突出的、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及“三跨”矛盾纠纷,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3)重特大纠纷: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3、表彰

6、奖励:是指对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或树为典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进行的奖励。第七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标准:1、基本奖励标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司法局按所在地户籍登记人口人均0.05元的标准发放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应不低于0.05元标准配套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县市区制定。2、个案奖励标准:一般纠纷每件5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500元;重特大纠纷每件1000元。其奖励费用由市和县、乡三级按比例共同担负。其中,三县(市)和城市两区(经济示范区)的奖励经费,市级分别担负30%和50%。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担负,

7、其比例由县市区确定。3、表彰奖励标准:市和县市区分别负责对本级评选的先进或树为典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按下列程序申报:1、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以奖代补”资料初审。经司法所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后,由所长签字、盖章,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县市区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2、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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