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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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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的思考李建国张建兵*内容摘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依法在检察长主持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司法组织形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自检委会制度设立以来,它在保障案件质量、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存在机制滞后和不健全、人员结构不合理,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办事机构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的应有作用
2、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影响到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权威。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如何适应检委会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课题,本文就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运行机制作一探析。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工作机制运行程序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依法在检察长主持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司法组织形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委会的工
3、作机制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检委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大多数的基层检察院中,目前存在检委会成员结构不合理,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办事机构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的应有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影响了检委会职能水作者简介:李建国(1970—),男,汉族,江苏如皋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张建兵(1966-),男,汉族,江苏南通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作用的发挥。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如何适应检委会制度的改革,进一步
4、完善和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课题,很有探索研究之必要。笔者试图结合近几年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际,就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运行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改革设想,以供参考。一、检委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制度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民主政府于1941年制定的《改进司法工作纲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设置检察委员会制度。①在1949年9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同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检委会的设置及功能,检察长负责制和
5、检委会相结合,成为新中国检察机关的集体领导模式。②在这个模式中,检察长对检委会意见享有最终决定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讨论和决定行使检察权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0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再一次肯定了其合法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即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的内在规定性,由此可见,检委会设定的立足点即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其各项工作、制度的运行,也必须围绕①参
6、见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437页;梁国庆主编:《检察业务概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28页。①参见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议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如何使检察法律监督发挥更大作用这一目的的实现。其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委会的法律属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决策分别由检察长和检委会作出,两者决策一经作出,就具有国家检察决策的法律属性。因此,在我国的检察制度架构中,检委会并非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而是一个具有鲜明法律
7、属性的机构,其具体表现在检委会的地位、组成人员任免、检委会的职责、决议的法定性。二是检委会所体现的权力特征。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权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决策的作出、实施和督办,是检察权行使的具体体现。三是检委会所体现的政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制度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检委会制度。检委会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从而避免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而可能发生的片面性。二、检委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我国检察机关之所以必须设立检委会,主要取决于我国的宪政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制度的基石。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是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所拥有的权力。③所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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