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关于教师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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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大学关于教师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工作,提高专任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一、进修学习类型(一)国家承认的各级各类学历、学位进修。(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配具体名额的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班等以及学校因学科建设需要安排的国内公派进修。(四)公派出国进修。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每年派若干名学科带头人、教学带头人、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的骨干及学科建设确实需要派出重点培养的人员去国外院校、科研院所进修

2、、访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五)自费进修。包括自费出国进修、国内访学及单科进修等。二、有关要求(一)申请进修的教师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品德良好,爱岗敬业,能够完成学校教学基本任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二)以保证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按需选派,每学期脱产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不含学历、学位进修)累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学历、学位进修要在保证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安排。-6-(三)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进修学习的内容应为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所

3、需。(四)博士毕业后,一般回(来)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原则上每人只能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一次。(五)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应符合渤大校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并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协议执行。(六)教师在学历、学位进修期间,非学校特殊需要不再安排其他形式的进修学习。三、审批程序(一)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程序按渤大校发〔2006〕5号文件执行。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学校工作带来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安排的进修培训计划,由各院(系)按

4、培训计划推荐,由人事师资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三)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安排的公派进修及国外访学、进修,由学校统一组织,制订计划,各单位组织推荐,人事师资处审核,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由个人申请,院(系)审核,人事师资处报请主管校长审批。(五)教师自费国内进修,由个人申请,院(系)审核,人事师资处报请主管校长审批;教师自费国外进修,需凭录取通知书等通用有效证明报送人事师资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6-(六)财务包干单位教师进修由包干单位审批,报人事师资处备案。以上各种进修经学校批准

5、后,由人事师资处与进修教师签订进修协议并办理相关进修手续。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学校工作带来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四、进修期间的待遇(一)在职提高学历层次人员相关费用,按渤大校发〔2006〕5号文件执行。(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教师,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国家政策性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博士津贴。如果脱产进站期间能够完成学校规定教学、科研工作,并能够履行博士义务,每年年末补发校内津贴和博士津贴。(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公派的教师进修所发生的进修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由学

6、校负担。进修费标准不超过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500元/年。进修半年以下,学校为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进修一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为其报销二次往返路费,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计算。教师进修半年,年度额定工作量折半;进修一年,如不跨年度,按满工作量计,跨年度,按年度工作量分别折半。折算的工作量可由其它工作量补足,其中至少为本科生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四)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等,有关费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比照学校公派进修教

7、师待遇执行。-6-(五)学校按教师培训计划选派去国外访问、进修的教师,培训进修费用及机票、签证手续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为教师提供一定的进修期间生活费用,标准以协议形式确定。(六)个人自费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进修期间学校不承担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年终按实际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计发;超过半年,学校不发放基本工资。无特殊情况进修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个人自费出国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学校不承担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学校发放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年终按实际完成

8、规定教学工作量计发,超过半年,学校不承担工资、学费、生活费、福利费、保险等任何费用。如果教师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并能够在规定时间返校工作,比照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校政策对应工资、学费及相应的人才待遇。(七)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到人事师资处报到,且于一个月内将教师进修期间的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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