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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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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卫字〔2015〕135号安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不断创新和全面推动分级诊疗工作,努力在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尤其是骨干人才在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局制定了《安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各县区、各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以确保此项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完善手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管理的要求与
2、医师签订聘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受聘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发生的工伤、保险、医疗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13三、鼓励引导。各县区、各单位要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到下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或“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托管帮扶的医疗机构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四、加强管理。市、县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管,要将医师多点执业与医师定期考核紧密结合;要依托《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并实现市、县区信息共享。市卫生局拟委托市医学会、市中医(中西
3、医结合)学会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行业推荐并开展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各县区、各单位在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安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卫生局2015年8月31日安康市卫生局政办科2015年8月31日印发13安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和中、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4、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限制(即实行医师执业资质区域通用制)。鼓励支持外地市二级以上医院及省级以上医院的医师到安康多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第四条拟在本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且注册执业地点累计不超过3个。第
5、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13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六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三)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本岗位的工作;(四)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担任科室负责人的,应取得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取得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拟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
6、范围相一致(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级、二级诊疗科目相同);(七)最近一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医师多点执业:(一)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申请第4个执业地点的;(三)受到刑事、民事追究及行政处分期限未满或未被撤销的;(四)下级医疗机构医师申请到上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五)医师申请在同一等级、级别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13(六)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完全、主要责任的;(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适宜多点执业及其他省级以上规定的情形。第七条申请多
7、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最近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五)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应约定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
8、待遇等);(七)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担任科室负责人的,应出具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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