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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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回避刑事诉讼法之七一、含义及理由含义: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因为与案件或者是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为了避免对案件公正处理可能发生的影响,而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意义1.回避制度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3.回避制度有利于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二、分类1、1)自行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主动退出案件的处理;2)申请回避:有回避申请权的主体提出回避申请而退出案件的处理;3)指令回避:有

2、回避决定权的主体依职权决定或者指令回避对象退出案件的处理。*提出方式:口头或者书面;口头提出的,应记录在案。二、分类2.理由: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当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担任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加案件的审理。三、对象1)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

3、员、正、副庭长、正、副院长、审委会成员);2)检察人员(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3)侦查人员(公、检侦查人员、正、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公安机关负责人);4)书记员(侦、诉、审阶段书记员);5)翻译人员(侦、诉、审阶段翻译人员);6)鉴定人(侦、诉、审阶段的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程序;二、回避的决定程序;1、决定:1)审、检、侦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由审委会决定;3)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4、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理由: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保证完成侦查任务的需要。回避的程序3、处理:1)当庭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2)不属于A28、29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被决定回避的人有异议,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三、回避的复议程序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处理应注意的法条《法院解释》第27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

5、料。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应注意的法条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6、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32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否应该包括非公职回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是公职回避制度中的一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所约束的对象,只能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履行公职的人员。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非履行公职的人员到诉讼回避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回避制度,其范围也同样仅限于约束在诉讼过程中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行使审判

7、职权的人民陪审员);而并无任何法律将非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诉讼回避制度之中。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在《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将已经从法院离任的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列入承担回避义务范围之内。我认为,这一规定将回避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非履行公职的人员,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虽然有权依法对审判活动中如何执行回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却没有权力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将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履行公职

8、的人员,限制和侵害非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不应该包括非公职回避。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二、律师不应该成为回避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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