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环境责任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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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环境责任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主张公司法应摒弃传统股东利益至上的狭隘观念,兼顾利益相关者之利益。该原则的社会本位思想已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为完善公司环境责任,我国公司法应确认公司二元化目的•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法律性质。在环境侵权领域,我国公司法应适当放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标准,以有效防止作为实际侵权人的股东和控股公司的环境责任落空。[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公司目的;股东有限责任[中图分类号J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05-0163-06在西方资本主义镀金年代,企业几乎不受规制约束而放任

2、经营,暴露了企业漠视雇员、客户、社区和环境等相关者利益的弊端。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强调公司经营应关切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公司目的和股东有限责任等传统公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实质性地影响了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当下中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发展经验对完善《公司法》下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向环境领域的延伸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发端于美国,其核心问题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还是应顾及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公司存续的唯一

3、目的是在最低限度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否认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存续的唯一目的,公司应当对包括股东和雇员、客户、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经过学术论战和实践,质疑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逐渐削弱,企业社会责任最终深入人心并逐渐得到立法的支持。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改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规定经营者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再只对股东一方负责。之后,各州纷纷修订公司法,授权董事或许可董事或强制要求董事决策时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利益。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各州还确立了商业判断原则

4、和净损失原则,允许公司董事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董事所做的决策合理地促进公司的长期利益,即便对公司股东不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做出指控,董事亦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2006年颁行的英国《公司法》已将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纳入董事义务之中。该法第172条将董事的一般义务规定为“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和以往“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的规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已由最初关注的劳工权益保护延伸至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学者从环境权和人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本质上企业社会责任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是为

5、了保护人权。人享有获得舒适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亦有学者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认为环境利益是公司利益的组成部分。利益相关者理论旨在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多维度合法利益诉求。以社区为例,社区的范围随着公司经营而延伸扩展,公司通过与社区的良性互动获益。基于利益相关者公平的原理,公司有责任在其经营中充分考虑包括健康的环境在内的社区需求。受上述法学理论的影响,各国立法日渐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向环境领域的延伸。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化学灾难受害者在美国对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也使得立法机关认识到制定化学危机事

6、故处理程序的必要性。美国超级基金法修正案第三章史无前例地扩大了公众对企业排放有害物质的知情权。根据超级基金法修正案,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最终制定了一项综合性的“社区有权知道”计划,以弥补当时环保法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为避免环境损害事件中责任方逃避责任,超级基金法第107条规定了以下责任主体对环境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泄漏危险废物或有泄漏危险的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和运输营运方。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立法缺陷公司法是公司的组织法。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法》仅

7、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当时,《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任何规定。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作出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表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说,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上述表述存在立法主旨不清、规范属性不明和制度体系观念缺失的三大问题。首先,该条款将遵守法律和遵守道德的要求并列表述,模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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